logo
banner

国资委[192号文]下的央企自律规定

【192号文】发布后,央企马上起草并执行自律规定,主要内容如下:


一、五大要求:
1、集团总部负责统一审批PPP业务。
2、严控非主业领域PPP项目投资。
3、项目债务融资需增信的,原则上由项目自身权益、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,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担保。
4、规范会计核算,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。
5、对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。


二、八大禁止:
1、严禁开展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,杜绝盲目决策,遏制短期行为。
2、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。
3、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,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%,不得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。
4、资产负债率高于85%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集团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。
5、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、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。
6、不得通过引入“名股实债”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。
7、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、承诺收益等
8、风险化解前,该停坚决停止,未开工项目不得开工。

阅读人数:

6216

服务热线

021-66260886

版权所有 © 2012 上海鼎向咨询     沪ICP备14029078号    技术支持:新网